六、债权债务关系
(十三)原主体企业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权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同时征求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的意见,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避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从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四)改制企业的所欠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实际可行的还款合同,按期偿还;富余人员分流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清偿拖欠职工的集资、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七、劳动关系处理
(十五)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十六)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主体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在自愿的基础上可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务。改制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其在改制企业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七)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主体企业富余人员,改制企业要依法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职工在企业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职工在企业改制前的工作年限部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冲减国有股份或利润。
(十八)原主体企业变现资金不足的,企业应集中资金先进行改制分流,在改制过程中原主体企业历史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一次性补偿的,按照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实际人数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缴。原主体企业因变现资金不足不能补偿的,转移到改制企业,有改制企业负责补偿。
对经市确认的困难企业,原主体企业变现资金不足的,企业应集中资金先进行改制分流,在改制过程中原主体企业历史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一次性补偿的,按照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实际人数可采取中断缴费的办法,待原主体企业或改制企业将来有条件后再偿还。
对破产企业,破产变现的资金优先补缴社会保险费,破产变现资金不足的,再补缴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后,其余欠费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审核批准,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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