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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七)改制企业要建立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建立新的运营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原主体企业在改制企业设立过程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生产程序合法性。防止恶意侵犯投资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改制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和条件
  (八)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天津市《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2号)规定的有关免税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3%(含)以上;
  4、改制企业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资产处置
  (九)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公司改制改建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津政发[2003]9号)办法。
  (十)改制过程中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一)改制过程中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改制分流工作完成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企业改制中出让、受让国有、集体产(股)权的,要按规定通过天津市产权交易市场依法办理产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天津市产权交易市场对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场内咨询服务费、签证手续费和交易佣金不收取。
  (十二)按国家和我市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标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上缴财政后,扣除土地部门的收益,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用于支付企业改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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