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津经劳[2003]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制定的《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总工会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天津市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