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石油液化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计价能[2003]602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4月2日第五次主席办公会议精神和国家计委《关于
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8号)文件规定,现就石油液化气价格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的民用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从2003年第二季度起,按国家规定执行,即: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按与现行汽油的比价关系制定(以90号汽油出厂价格为1,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为0.85--0.95的比例计算)。现执行的《关于清理整顿我区石油液化气生产销售秩序、调整部分石油液化气出厂和销售价格的通知》(新计电[2000]13号)计划内、外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停止执行。
二、按现行的价格管理权限,石油液化气销售价格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微利的原则制定。
三、石油液化气的经营要走市场化道路,允许多种渠道经营民用液化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