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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的批复
(琼计价管[2003]384号)


海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中心:
  报来《关于请求审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的报告》(琼车评[2003]0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厅、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按一分服务、一分收费。
  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费向委托单位(人)收取,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使用合法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自2003年4月25日起试行一年。
  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表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表


  档次 评估金额         分段累计费率    备 注
  1  5万元以下(含5万元)      1%      最低收费200元
  2  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   0.9%
  3  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  0.8%
  4  15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  0.7%
  5  20万元—25万元(含25万元)  0.6%
  6  25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  0.5%
  7  30万元—35万元(含35万元)  0.4%
  8  35万元以上         0.3%
  摩托车每辆收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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