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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确保人民群众必需品价格稳定严厉查处哄抬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关于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肉、蛋、菜、粮、油、糖、方便面和卫生洗涤等商品的价格,必须维持在4月份平均价格水平上的价格干预措施”已被《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非典期间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23日)停止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确保人民群众必需品
价格稳定严厉查处哄抬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
(冀价政调[2003]12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
  4月25日,国家发改委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法制办,制定下发了《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3]135号)。明确规定,在应对“非典”等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经营者销售人民群众必需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哄抬价格”行为:(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2)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3)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4)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并提出,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4月26日,河北省防止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保证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冀防发[2003]4号),对人民群众必需品的价格水平作了具体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和省防非办的紧急通知精神,确保人民群众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与非典防治相关的药品价格要严格按照省局经省政府批准,4月22日下发的《关于对与非典防治相关的药品价格实行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冀价政调[2003]11号)执行。(1)对按各种药方所配的中药,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凡本省范围内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销售按各种药方配制的中药,每付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9元;代煎剂每付(一天两次量)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12元。(2)销售其他与预防非典有关的药品(包括中药材、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不得突破;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要维持在4月21日的价格水平上。4月21日的价格水平以各经营单位的销货存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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