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关于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肉、蛋、菜、粮、油、糖、方便面和卫生洗涤等商品的价格,必须维持在4月份平均价格水平上的价格干预措施”已被《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非典期间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23日)停止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确保人民群众必需品
价格稳定严厉查处哄抬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
(冀价政调[2003]12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
4月25日,国家发改委根据《
价格法》第
十四条有关规定,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法制办,制定下发了《
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3]135号)。明确规定,在应对“非典”等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经营者销售人民群众必需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哄抬价格”行为:(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2)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3)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4)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并提出,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4月26日,河北省防止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保证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冀防发[2003]4号),对人民群众必需品的价格水平作了具体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和省防非办的紧急通知精神,确保人民群众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与非典防治相关的药品价格要严格按照省局经省政府批准,4月22日下发的《关于对与非典防治相关的药品价格实行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冀价政调[2003]11号)执行。(1)对按各种药方所配的中药,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凡本省范围内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销售按各种药方配制的中药,每付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9元;代煎剂每付(一天两次量)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12元。(2)销售其他与预防非典有关的药品(包括中药材、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不得突破;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要维持在4月21日的价格水平上。4月21日的价格水平以各经营单位的销货存根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