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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禁止向转供电单位加收变损等费用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禁止
向转供电单位加收变损等费用的通知
(冀价工字[2003]46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
  按照我局冀价工字(2003)16号文件规定,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电力企业按每千瓦0.44元与转供电单位结算。其中,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市(含县城),电力企业按每千瓦时0.425元与转供电单位结算。该规定中每千瓦时0.44元(或0.425元)为供电企业与转供电单位的最终结算价格,不得另外加收变压器损耗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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