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各市、州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的通知
(湘劳社办发[2003]17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收费分成比例的复函》(湘财综函[2002]33号,以下简称“《复函》”)和《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发[2001]230号)的规定,现将购买职业资格证书和上缴省厅等级评定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州上缴省劳动保障厅等级评定费的标准
按照省财政厅《复函》的规定,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等级评定费按30%的比例上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便于规范和操作,具体标准明确如下:每购一本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资格证书上缴6元(不含证书工本费,下同);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上缴9元;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核发,市州不再购买空白高级及其以上资格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购买证书工作程序
(一)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11月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第二年职业资格证书需求计划,填写《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求审核表》(见附件3),于11月30日前报省厅培训处。
(二)各市州每次购买职业资格证书时,先到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购证要求,由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定当次应缴等级评定费金额,结清前次应缴款项。
市州按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定的缴款金额,缴清当次鉴定等级评定费(如当次因特殊原因不能缴清等级评定费的,可在下次购买证书时缴清);如需通过银行转帐汇款,应提前将款汇到省劳动保障厅指定的银行帐户(见附件1),并注明是“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凭汇款单办理证书购买手续。
费用缴清后,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填写“购买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工作单”(见附件2),经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市州劳动保障局的同志持“购买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工作单”到省厅培训处交费购买证书。
(三)每年11月30日前,各市州将因打印损坏等不能使用的职业资格证书交到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减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同时省厅与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核对当年度上缴的等级评定费。属按省行业(系统)标准鉴定收费的,省劳动保障厅与有关行业部门核对人数后,相应核减市州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等级评定费的上缴。欠缴等级评定费的市州,应在当年12月10日前,将欠款如数上缴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