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旅游宾馆
饭店用水、用电、用气价格问题的通知
(湘价综[2003]72号 2003年4月29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湘政发[2001]29号)精神,经请示国家发改委同意,决定调整我省旅游星级宾馆饭店的用水、用电和用气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旅游主管部门授牌的星级宾馆饭店的用水、用电和用气价格,均在此次调整之列。
二、调整内容
1、用水:旅游业星级宾馆饭店经营活动用水一律按经营服务用水类别收取水费,其特种行业用水类别价格停止执行。
2、用电:旅游星级宾馆、饭店的电梯、水泵、电机、电热、冷藏、空调用电区按普通工业电价执行,同时按普通工业用电的范围、标准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商业电价的照明用电,0点至7点电价下浮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