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石河子市医利公司医用氧气出厂价格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石河子
市医利公司医用氧气出厂价格的复函
(新计价费[2003]647号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石河子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石河子医利公司医用氧气出厂价格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鉴于医利公司医用氧气厂属于生产企业,医用氧气出厂价格可由你局按有关规定给予核定。但各医疗机构的医用氧气的价格必须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中收费标准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