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舟山市农网改造中电能表及
其以下入户器材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
(浙价商[2003]155号 2003年4月24日)
舟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网改造中的电能表要求由农民购置的请示》(舟价[2003]51号)悉。鉴于你市属独立电网,农网改造资金缺口大,改造工期紧等实际情况,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精神,经研究,并商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决定对你市农网改造中电能表及以下入户器材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电能表及其以下入户器材(电表箱、表板、闸刀、熔断器、触电保护器、进户线、安装材料等)改造所需的费用,由农民负担的部分,可适当收取,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户200元。对五保户、困难户及烈属等优抚救济对象应予以减免。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按上述原则,并征求当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制定,同时报我局备案。电能表及以下入户器材由供电部门统一购置,并统一组织施工,但要负责保证器材及其安装的质量,确保用电安全。
二、严禁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农民收取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手续费和器材检测费等费用。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新增(装)的电力容量,不得向农户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以及其他农村用电的用户收取供、配电贴费(增容费),已经收取的,要足额退还;也不得向农村电力用户收取电能表的表损或座底度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