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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湘潭市在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湘潭市在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湘价函[2003]48号 2003年4月30日)


湘潭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2号)规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在你市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及标准须严格遵照湘政办发(2002)42号文件规定,即按用户用水量每吨0.2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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