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典防治
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级有关单位:
近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不同程度的非典型肺炎疫情,部分相关医药用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妨碍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控制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药品(以下简称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的过度上涨,稳定市场药品价格,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把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三部委4月21日联合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市非典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非典药品价格监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心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非典药品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要把稳定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作为当务之急的重要任务,提上物价工作的头等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为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物价局成立非典药品价格监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王胜利任组长,副局长刘卫东和纪检组长徐代昭任副组长,药品价格处处长席有文、检查所所长吕玉华、监测处处长王奇和商品价格处处长李兆武为领导小组成员,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有关处室各施其责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各区县物价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扎实实地抓好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价格管理,切实控制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的过度上涨。凡是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和相关商品,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确需调高价格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适当调整,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和相关商品,要防止出现价格过度上涨,根据《
价格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我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对市场调节价的非典药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生产环节利润率、批发环节差价率均不得超过10%,零售环节差价率不得超过20%,并对一个月内价格涨幅超过一倍的药品由生产或批发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