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进口企业必须具备汽车经营资格。其中申请进口小轿车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计委联合批准的小轿车经营资格;申请进口其他车辆的企业,必须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销售汽车的资格。
3、申请进口企业应当具备汽车维修、服务和配件供应能力。即:申请进口企业须具有固定的、规范的、一定规模的汽车展销场地;申请进口企业须具有相应的维修网点。企业应出具相应的自有或租用展销场地、维修网点的证明材料。
4、申请进口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即: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申请前12个月银行存款不得低于300万元;所有企业必须有开户银行出具的良好资信的证明。
附件2:
企业向市外经贸委申请汽车进口配额时应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计委联合批准小轿车经销权的通知的复印件。
3、开户银行出具的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证明和资金往来良好的资信证明。
4、汽车专用展销场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进口汽车的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网点证明材料。
6、上年度经营进口汽车业绩的书面报告,并附上“海关专用缴款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汽车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原件。
7、国外品牌汽车代理“授权书”的复印件及原件。
8、上年度企业销售进口汽车纳税情况的证明材料。
9、汽车进口配额分配明细表。
附件3:
考核经营进口汽车企业的主要评分标准
1、基本分。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业的基本分为10分。
2、品牌代理分。拥有1个进口汽车品牌(指公司品牌)代理权的企业为10分,有2个及以上进口汽车品牌代理权的企业为20分。应提供进口汽车品牌代理权的授权证明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