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文化局 2003年5月1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根据
《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
二条所称“本市的公共图书馆及其他各类图书馆”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以及委托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设立的图书馆。
第三条 北京市文化局主管本市图书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的统一管理,指导、协调本市其他各类图书馆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图书馆信息网络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建立有本市教育、科技等部门参加的图书馆工作协调组织,指导、协调其他各类图书馆工作;
(四)负责组织北京市图书馆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图书馆行业组织的工作;
(五)对为发展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六)检查、监督
《条例》的实施,对违反
《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图书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指导、协调本区、县其他各类图书馆工作;
(二)根据本辖区情况,做好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图书馆信息网络建设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建立有教育、科技等部门参加的图书馆工作协调组织,指导、协调其他各类图书馆工作;
(四)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兴办的图书馆,以及单位内部图书馆对社会开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