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口罩、消毒液等
产品原材料价格实行价格干预的紧急通知
(浙价电[2003]39号 二00三年五月五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口罩、消毒液等与防治“非典”相关产品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2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医用纱布等原材料价格进行价格干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价格干预的原材料品种包括:用于生产医用口罩的医用纱布,用于生产过氧乙酸消毒剂、次氯酸钠消毒剂和漂白粉等消毒产品的冰醋酸、双氧水、液氯、烧碱等主要化工原材料。
二、对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制度。
各原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将2003年5月5日的出厂价水平立即报所在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2003年5月5日以后因生产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确需提价的,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不超过10%的成本利润率进行审核,确定其出厂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对原材料的经营企业实行限定差价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