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建委关于2003年杭州市
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
(杭政函[2003]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建委《关于2003年杭州市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现予批转,请遵照实施。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2003年杭州市实施城市道路
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
2000年以来,我市把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作为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基础工作得到明显加强,我市连续3年被公安部、建设部评为畅通工程优秀管理等次(二等管理水平)。
2003年是我市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年,做好今年的畅通工程工作,意义重大。为实施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畅通工程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关于浙江省2003年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意见》(浙公通字(2003)20号),现就2003年杭州市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抓住当前实施城市道路、城市生态和城市形象三大工程建设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公安和城市建设部门的职能作用,实行建管并举,以管为主,标本兼治。围绕“争创一等管理水平”的工作目标,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中心,以建设城市智能化交通为方向,逐步实现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由数量扩张向规模与质量并重的转变。积极开拓创新,更新管理观念,改革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集中力量解决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科学化、智能化、法制化、规范化、长效化的步伐。
二、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