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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涉及的有关价格与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防治非典型性
肺炎涉及的有关价格与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
(豫计收费[2003]647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精神,现就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涉及的有关价格与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救治非典型性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其医疗服务价格必须严格按《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和《关于修定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527号)规定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执行,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特殊消毒、防护及隔离费用一律不得分摊给救治对象。
  二、凡各地及有关部门、单位为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实施强制性消毒措施的,一律不得向实施对象,包括单位、个人及入境、过境车辆等收取消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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