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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试行)

  二、信息汇总与分析
  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分析全球、全国和周边地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以及本市发病动态情况,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要做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及其疫情在国内外及本市的发展动态,以及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等基本特征,对本市疫情情况进行分级,确定疫情级别,并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时紧急控制措施》(附件1)执行。
  三、信息报告与发布
  医疗机构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市卫生局向市政府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
  本市向卫生部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以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为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的疫情信息,也以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为准。
  四、信息保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所有涉及疫情信息的资料均需注明“机密”字样,并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处置。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要注意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第七部分 保障

  一、政策保障
  (一)经费支持
  市、区县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
  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强制执行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有薪假期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作出相应规定。
  (四)避免歧视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以利控制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二、技术及物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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