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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试行)

  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病人处置流程图,见《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非监测点病例处置流程图》(附件13)。
  (三)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同时,组成专家组,负责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会诊工作。
  (四)特殊情况
  1、国境口岸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市肺科医院负责收治。
  国境口岸发现的留院观察病例处置流程见《国境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处置流程图》(附件15)
  2、外籍人员中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市肺科医院负责收治。
  各医疗机构在就诊中发现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外籍病人,应立即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初步调查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仍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防病指挥部,市卫生局防病指挥部要组织定点医疗机构等有关专家进行会诊,经会诊仍不能排除的病例,使用专用救护车转定点医疗机构医院隔离治疗。同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会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由区县疾病控制中心采取消毒隔离等措施,详见《外籍人士(成人、儿童)病例处置流程图》(附件14)。
  外籍成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市肺科医院,外籍儿童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或市儿童医学中心。
  3、儿童中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或市儿童医学中心负责收治。
  4、各类学校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校医院或保健科要做好筛查工作。设置校医院的学校,按照非监测点医疗机构执行;未设置校医院的学校,要将病人直接转至区县中心医院诊治;区县中心医院按照监测点医疗机构的病例处置流程执行。
  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置
  市卫生局指定市传染病医院、市肺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市儿童医学中心为首选定点医疗机构。
  随着疫情的进展,市卫生局应酌情指定部分有条件的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前告知应当设置的床位数及其他基本要求,做好病人的收治准备。
  三、治疗原则及出院标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附件7)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试行)》(附件16)执行。
  四、病人动态报告和转归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后,每天要按《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报告实施办法》(附件5),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留院观察病例后,每天要按《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报告实施办法》,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必要时请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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