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病人隔离治疗
1、留院观察病例的处置: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留院观察病例时,要就地隔离治疗;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留院观察病例时,由市肺科医院会诊后,尚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转市肺科医院隔离治疗。
2、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隔离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3、国境口岸检疫中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外籍人员在沪期间出现类似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相关症状要求诊治者,由市肺科医院呼吸专科门诊接诊,必要时隔离治疗。
(五)标本采集
当疫情处于A、B、C级时,医疗机构对于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要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样品采集与运送要求》(见附件8),采集痰液、血清、尸检肺组织等标本,并配合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病人的咽漱液、鼻咽拭子样品标本的采集工作。
当疫情处于D级时,医疗机构主要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采集上述样品。
医疗机构将上述标本密封后,置于4℃保存,于采集后2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
(六)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施方案》(附件2)执行医学观察。
(七)消毒处理
医院门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附件9)、《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附件10)、《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附件11)执行。
原则上,对病死的尸体必须立即火化。必要时,医疗保健机构、疾控机构可以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进一步做医学检查。
(八)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时紧急控制措施》(附件1)执行。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
一、病人收治原则和方式
(一)监测点医疗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例,应立即请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认为不能排除可疑的,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调查、会诊。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疗机构会诊认为是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由市医疗救护中心使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市传染病医院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由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
监测点医疗机构病人处置流程图见《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病例处置流程图》(附件12)。
(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例,应立即请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认为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请辖区中心医院专家组会诊;经中心医院专家组会诊仍不能排除的,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请市肺科医院专家会诊;经市肺科医院专家会诊仍不能排除的,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市肺科医院隔离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