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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试行)

  2、市公安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3、市民防办:在发生D级疫情时,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或流行疫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市政府应急指挥室的各项保障工作。
  4、市政府新闻办: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本市疾病预防控制的措施,为媒体采访提供方便,保证社会透明度。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5、市政府外办:负责与驻沪领事馆等涉外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负责协调在沪外籍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协助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为外国媒体提供必要的服务。
  6、市经委:及时提供救援防护设施和用品,做好应急药物器械的供应和储备。
  7、市教委: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内的各项疫情控制措施;按分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8、市科委: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9、市旅游委: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市民到疫区旅游;督促涉外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工作。
  10、市商委:必要时协助搞好商品物资的供应。
  1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及时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12、市交通局、上海铁路分局、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督促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13、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
  14、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药品、试剂的贮备,根据需要及时调拨药品。
  15、市财政局: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准备、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
  16、各区县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控制工作。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
  17、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隔离工作,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
  旅游、交通等部门的有关具体工作,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
  三、卫生专业队伍网络及职责
  市卫生局组建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业队伍网络,由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专家委员会等组成。防治网络见《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网络图》(附件3),其各自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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