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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试行)

  发生D级疫情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发生C级疫情时,由市卫生局、疫情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发生B级、A级疫情时,由市卫生局负责统一指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市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疫情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组织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及疫情控制工作。
  四、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2、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
  5、《上海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总体预案》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建立市非典型肺炎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组织、协调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驻沪部队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发生A级、B级疫情时,市卫生局应成立防病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项防病工作,设立防病指挥部,协调各项措施的落实。
  发生C级疫情时,市卫生局、疫情所在区县政府成立联合现场指挥部,联合现场指挥部由市卫生局、区县政府、区县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总指挥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
  发生D级疫情时,市政府成立防病领导小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下设市防病联合指挥部,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防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市经委、市教委、市科委、市旅游委、市商委、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交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和驻沪部队等共同组成,有关区县政府参与。市防病联合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1、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疫情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使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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