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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商品实行最高限价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商品实行最高限价的紧急通知
(青计价格[2003]404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州、地、市计委,各有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4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的“保障防治非典医药用品供应加强价格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对部分防治非典商品市场价格监测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医用消毒口罩和消毒液实行最高限价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宁市场(含三县)限价水平
  1、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用消毒口罩(纱布)零售价最高限价;24层每个不得超过5.0元;18层每个不得超过4.5元:16层每个不得超过4.0元;16层以下每个不得超过3.5元。
  2、消毒液零售价最高限价:过氧乙酸(浓度16%--18%、一元溶液、500毫升)每瓶最高零售价不得超过22.0元;84消毒液(有效含氯≥4%、500毫升)每瓶不得超过8.0元,84消毒去污杀菌片每片不得超过0.20元;经省药监局批准稀释后销售的消毒液,零售价格必须降低。各商业企业经营的其它品种的消毒液,要将进价和市场零售价格向我委备案。
  二、各州、地(含格尔木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上述商品的零售价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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