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人在30日内签订养护维修项目承包合同,并报市或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备案。
十二、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名称、养护维修范围、设施量或工程量、养护维修期限、交通措施要求、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考核办法、现场条件;
(二)招标范围内有关图纸和资料说明;
(三)设施量或工程量清单;
(四)付款方式;
(五)材料及成品件供应方式,材料差价的处理方法;
(六)投标书编制的要求;
(七)评标、决标的原则和办法;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应预缴的投标保证金及其说明事项;
(十)需要说明的特殊项目事项。
十三、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5日前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四、招标人应当对参加投标的养护维修企业的条件进行审查。养护维修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金、必需的养护维修作业设备和技术力量。
十五、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承接投标人的标书编制业务。
十六、参加投标的养护维修企业,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招标人核定符合条件的,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前的各项活动。
十七、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时,应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投标;
(二)有舞弊行为;
(三)中标后,在30日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
投标人未中标的,招标人应于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承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退还。
十八、投标人的投标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企业简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