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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
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加强杭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使用财政拨款或国有资金进行养护维修的市政设施,其养护维修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使用其他资金进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其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和城市河道设施。
  本办法所称养护维修是指对市政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含小修)和大、中修(含重点养护)及河道的驳坎维修、定期疏浚和河面保洁。
  三、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统一纳入市、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五、市本级及各区所辖范围内新增(含新建、市移交)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除因紧急抢修、抢险原因可不招标,直接发包给资信良好的养护维修企业外,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其他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逐步推行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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