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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禁止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紧急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禁止利用
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紧急通知
(穗工商[2003]245号)


各有关广告经营、发布单位: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及时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全国防治“非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防止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见利忘义,利用防治“非典”名义,发布虚假宣传信息和广告,行骗牟利,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的各有关广告主、经营单位和发布单位,在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不得在任何广告媒介中以任何方式,利用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名义,发布虚假宣传信息和广告。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对销售不具有防治非典型肺炎功能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各单位在目前防治“非典”工作的重要时期,要把依法发布广告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事关稳定大局的高度来认识。要做到依法设计、经营和发布广告,切实加强广告审查工作,对带有虚假失实内容成份的广告,坚决不予设计、制作和发布。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严格按照广告审查机关核准的证明文件内容范围发布广告,不能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或超出范围明示、暗示在治疗、预防“非典”方面的效果。如经发现,则坚决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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