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的紧急通知
(冀地税传[2003]1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省局已经两次发文,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在“非典”防治期间的申报征收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3号)精神,现就我省地税系统有关申报纳税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在申报期内,为减少办税厅(室)人员聚集,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做好优质服务工作的同时,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错开上门申报缴税时间,安排纳税人实行分期分批申报纳税,并要提倡和推行“税银联网、委托代收”、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申报纳税方式。
二、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延长申报纳税期限。2003年5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日;2003年6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5日。在此期间,个别纳税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报的,可报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进一步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