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省
图书馆借书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3]17号 2003年5月6日)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省图书馆部分服务性项目收费的函》(黑文函[2003]25号)收悉。鉴于省图书馆即将搬迁到新馆址,为使图书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原来使用的借书证将全部废止,启用新版借书证。考虑到新版借书证成本的变化,经研究,同意适当提高省图书馆借书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对省图书馆借书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借书证工本费标准为4.00元/每证;读者阅读费40元/每证每年。
二、收费前要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属于预算外资金,纳入省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收费从2003年5月1日执行,有效期到2005年末,届时自行废止。本批复下发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财综字(1997)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