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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辽源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辽源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吉省价工字[2003]20号 2003年4月28日)


辽源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辽价收管字[2003]3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并相应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具体批复如下:
  一、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第一阶梯每户居民每月用水6吨以内(含6吨),每吨水价1.35元;第二阶梯每户居民每月用水6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每吨水价2.00元;第三阶梯为每户每月用水超出10吨部分,每吨水价2.70元。
  二、公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2.00元调整为3.00元;物业用水价格由你市自行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调后水价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即从5月1日之后用水执行新价。
  四、你市要采取具体措施,做好调整水价的宣传解释工作,求得群众以及用水单位的理解、支持,以确保社会稳定。在实施阶梯式水价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不断提高。
  五、对暂未实行装表到户计量收费的用水户,必须按低于第一阶梯用水量重新核定收费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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