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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开设下岗失业人员办税窗口。凡涉及再就业工作的办税服务厅,都要专门开设窗口,为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办理税务登记、减免税审核、申领发票、税收咨询等工作。免收企业和个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准购簿、申报资料、报表等工本费。
  (三)实行年检制度。各级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每年都要对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企业或下岗职工创办的个体工商业户联合进行年检,对继续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资质进行认定。年检合格的,方可继续享受减免税扶持政策。
  (四)开展执法检查。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每年都要对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重点抽查。抽查面要达到享受税收扶持企业的15%。通过重点抽查,一方面检查再就业企业是否按政策规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另一方面,检查各级地税部门是否认真落实再就业各项税收扶持政策,是否及时、便捷地为再就业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
  四、几点要求
  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地税、劳动部门要提高再就业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把落实好再就业扶持政策,作为工作的头等大事抓好。
  (一)规范管理。在执行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上,要坚持依法办事,与国家税法保持一致;在办理扶持减免上,要减化手续,限时办结,切实让下岗失业人员感受到方便、快捷;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企业要规范管理,确保企业的安置比例和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到相应的待遇,确保税收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建立责任制。各地要把落实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领导小组,认真研究解决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作中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策法规部门要担负起研究政策、制定规程、监督检查的责任。
  (三)严格过错追究。各级地税部门要把再就业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之中,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严格管理,认真考核。对政策执行不到位,该减免没有减免的;故意延误办税时限,未能及时快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对再就业企业跟踪管理不到位,造成税款流失等,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保证再就业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强沟通配合。各级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多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要与相关部门定期通报享受政策的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的有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及时解决贯彻落实税收扶持政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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