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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地方税收扶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减免程序
  为了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确保国家再就业政策落到实处,本着“特事特办、减化程序”的原则,再就业税收减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的地方税收,由县(区)级地税机关审核。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应当给予税收扶持的驻长的中央、省属服务型、商贸企业,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他应享受再就业扶持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由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减免的地方税收,由县(区)级地税机关审核,报市、州局备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属中直、省直所属企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报省地税局审核;其他所属企业,由市(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市(县)级地税部门审核。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可以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并填报《减免税申请表》,只要下岗失业人员向县(区)地税机关报送的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明齐备,县(区)级地税机关当天要办理完毕减免税手续。
  服务型、商贸企业领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后,可以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并填报《减免税申请表》,只要服务型、商贸企业向县(区)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企业工资支付凭证齐备,县(区)级地税机关当天要办理完毕减免税手续。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向地税机关报送的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产权结构(变更)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材料齐备,自受理之日起,县(区)级地税机关3日内、市州级地税机关5日内,省地税局7日内办理完毕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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