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对口罩等产品原材料价格实行价格干预的紧急通知
(杭价商[2003]104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市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浙价电[2003]39号《关于对口罩、消毒液等产品原材料价格实行价格干预的紧急通知》精神,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在全市范围对医用纱布等原材料价格进行价格干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价格干预的原材料品种包括:用于生产医用口罩的医用纱布,用于生产过氧乙酸消毒剂、次氯酸钠消毒剂和漂白粉等消毒产品的冰醋酸、双氧水、液氯、烧碱等主要化工原材料。
二、对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制度。
各原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将2003年5月5日的出厂价水平立即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区、县(市)物价局备案。2003年5月5日以后因生产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确需提价的,原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区、县(市)物价局申报,经区、县(市)物价局审核后,上报市物价局核准同意后执行。
市物价局按不超过10%的成本利润率进行审核,确定其出厂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对原材料的经营企业实行限定差价率措施。经营企业以出厂价(省外购进的可按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5%的综合差率顺加作价,直接供应给省内口罩或消毒剂生产企业,省内不得超过一道批发环节。
四、各原材料生产经营企业,应从大局出发,严格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切实做好价格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