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局原发布的价格成本审核规定及办法与25号令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25号令和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各地在贯彻落实25号令和本通知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一、国家计委《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略)
二、湖南省价格成本审核申请报告内容规范
三、湖南省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内容规范
四、湖南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制度
附件二:
湖南省价格成本审核申请报告内容规范
定调价前实行成本审核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向成本调查机构提交定调价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审核申请报告。成本审核申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报告正文。说明申请的理由、要求及基本情况。
二、主要成本费用项目构成。说明各成本费用项目结构、内涵及依据。
三、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主要说明该商品或服务当年的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听证会项目应上报近三年的相关成本。
四、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摊方法。主要说明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原则及定额依据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五、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的财务报表、帐簿及主要凭证(复印件)。
六、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主要说明该商品和服务当年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盈利情况。听证会项目应上报近三年的相关资料,收费经营项目应上报已经营期的相关资料。
七、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本行业会计制度或规定、有关部门相关的批件、批文、资产评估或认定结论、贷款或借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代加工合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等。
上述内容除第七条中所列资料视情况而定外,其他内容不可缺少。经营者必须保证上报资料真实准确,申请报告太长时,可采用附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