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价成[2003]66号 2003年4月24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以下简称“25号令”)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近年来开展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根据国家计委25号令的规定,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其范围包括列入湖南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及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各级物价局的成本调查机构具体承担目录范围内定调价的前期审核和定期监审的各项事务,严格按照目录规定开展价格成本监审活动。
二、依据《
会计法》和行业、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规定,由省局分类制定《湖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核算方法》,并分期发布,各成本调查机构必须按规定核算办法进行价格成本审核。
三、根据25号令要求,统一规范《湖南省价格成本审核申请报告内容规范》(见附件二)和《湖南省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内容规范》(见附件三)的文本内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定调价前,经营者必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依据规定程序和规定内容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申请,成本调查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规定内容出具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
四、按照“统一管理,分级监审”的原则,中央管价项目授权我省进行成本监审的,其价格成本审核结论必须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核通过;省管价项目授权市、州进行成本监审的,其价格成本审核结论必须报经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审核通过,才能作为调定价费的依据。
五、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行为,省局制定了《湖南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制度》(见附件四),各级物价局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不具备成本监审资质的,不得从事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未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的,不得出具价格成本审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