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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行业单位短期合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地点及适用费率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行业单位短期合同工基本
养老保险费缴纳地点及适用费率的通知
(闽地税社[2003]3号 2003年4月25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驻闽中央属行业及其企业的短期合同工(临时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费除已参加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缴纳外,一律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征缴,并执行地方企业统一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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