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对我市部分行业影响若干政策的通知
(杭政[200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减轻“非典”给我市部分行业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保持并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自5月1日起,在杭州市区采取有关扶持措施。现作如下通知:
一、对客运出租汽车和客运营运车辆经营单位,免收交通检测费、计价器检测费和个体工商管理费;减半征收车辆检测费、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运管费、城市道路统缴通行费。
二、对宾馆、饭店、商业性旅游景点、旅行社、商场,饮食业、休闲娱乐业、会展业、交通客运业企业,免收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费;免收总量排污费,减半收取自来水费(不含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费、体检费;减半收取土地年租金、垃圾清运处置费、机动车临时停放占道(泊位)费。
三、对工业品集贸市场,免收市场管理费;对经营性体育场所,免收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费。
四、调整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从2003年4月1日起,月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将月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对起征点以上的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入因“非典”受到较大影响的,经调查核实可临时给予适当调低部分定额。
五、对“非典”防治捐赠,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六、对防治“非典”个人特殊补助免税。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上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