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对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有关收费的通知
(成价费[2003]89号 2003年4月29日)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按照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中的规定,为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清理,我市经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和经省政府以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收费有61项(详见附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各有关部门即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上述各项费用。此类收费的免收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二、市级将免征的各项收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公报》和成都价格信息网上以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区(市)县价格、财政部门应通过各种媒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免征的各项收费。
三、各级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立即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上相关收费项目的注明手续,同时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要组织力量对各收费单位在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相关证照时,免收有关费用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予以严肃处理。
五、各区(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市物价局、财政局。
照副本:
2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 集贸市场管理费
4 经济合同鉴证费
5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7 车船使用牌照纳、免税标志工本费
9 卫生监测费
10 卫生质量检验费
11 卫生监督费(包括各种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及其审验费、监督费、卫生学评审
费等各种费)
12 从业人员体检费
13 预防接种劳务费
16 职业资格证书费
17 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费
18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