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涉及非典的部分商品
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干预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最近一段时间,因受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涉及“非典”的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群众反映强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条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03]135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对涉及“非典”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干预。
一、对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如因成本变化需要调整,应按规定报重庆市物价局批准。
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利润率和差率管理,即生产企业利润率不超过10%,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超过10%,零售环节进销差率不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