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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自供区(趸售区、转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自供区
(趸售区、转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浙价商[2003]160号 2003年4月30日)


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两改一同价”工作部署,我省对小水电自供区及趸售区、转供区开展了农网改造。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已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工作的,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移交给当地供电企业的自供区(趸售区、转供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内供电局已接收或拟接收的自供区(趸售区、转供区)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自2003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按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0.53元/千瓦时执行。个别区域原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格低于0.53元/千瓦时、且一步到位确有困难的,也可考虑分步同价,但最迟应于2005年底前执行到位;具体分步同价方案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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