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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预防“非典”期间暂停营业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预防“非典”期间
暂停营业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问题的通知
(冀财税[2003]19号)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在预防“非典”期间,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令暂停营业的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额纳税的,按指令停业起止日期计算,按规定调减税收定额,并将有关票、证交主管税务机关。此政策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疫情结束后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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