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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夜景亮化工程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财政局关于市区亮灯工程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
市区夜景亮化工程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14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财政局《关于市区夜景亮化工程以奖代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六日

关于市区夜景亮化工程以奖代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市区夜景灯光的品位,充分调动各区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的积极性,使市区涌现出更多符合夜景灯光规划的夜景灯光特色区和亮化精品工程,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亮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的会议纪要》(杭亮灯办(2002)3号)的要求,特制订市区夜景亮化工程以奖代拨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实施公共设施亮灯建设和改造项目的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政府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以及实施建筑物亮灯建设和改造项目的非经营性单位。
  (二)年度新建和改建亮化项目的业主单位。
  二、奖励条件
  (一)亮灯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奖励条件:
  1、列入年度亮灯工程计划,由区政府(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下同)自筹资金或由非经营性单位自筹资金实施;
  2、经验收合格,并报市形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安装用电计量分表、监控器,进入全市灯光监控系统,并与市市政市容局签订亮灯长效管理责任状等;
  4、由市财政局进行工程决算审核;
  5、依据夜景灯光规划编制夜景亮化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含概算)市建委已经(市形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亮化项目奖励条件:
  1、按夜景亮灯规划要求实施;
  2、在市区夜景亮化评比活动中,被评为市区夜景亮化优胜、优秀、良好。
  三、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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