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武威市城区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3]140号 2003年5月7日)
武威市物价局:
你局武市价[2003]74号文悉。为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循环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和省物价局、建委、环保局甘价房地[2000]10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你市批报的收费意见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的规定,考虑到我省各地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调整你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按自来水用量计算,居民用水调整为0.30元/me3,非居民用水调整为0.45元/me3。
二、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同时停止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和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三、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根据规定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费用和补充城区排污设施的建设资金。省物价局将在适当时机予以抽查。
四、调整执行污水处理费标准,要严格按《
价格法》和《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安排实施。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确定。
五、对低收入家庭、公益事业单位及绿化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的减免政策,由你局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确定。
六、企业和有关单位对自产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问题,按省物价局、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甘价房地[2001]120号)规定执行。
七、新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请你局根据实际投资成本和运行费用测算正式收费标准,按现行管理权限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