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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省经贸委关于促进我省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支持连锁企业制度创新和扩大规模。属于国有性质的连锁企业,如选择我省辖区内国有商业企业作为连锁经营对象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以支持企业利用管理、技术、资金、市场等优势进行低成本扩张和跨地区发展,努力实现资源、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革步伐,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在国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在国有流通企业改组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层和企业员工购买产(股)权资金不足的,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可用承担企业债务方式购买或置换国有产(股)权。在企业改组中,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中小流通企业改制或出售后实行连锁经营的,出售价格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推动连锁经营业态的发展。
  (五)围绕连锁经营相关业务,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连锁经营企业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六)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严格收费管理。各级工商、环保、质检、城管、物价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积极推行多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多头和重复检查。要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强化总店的管理责任,并将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制度,公开收费标准。连锁企业引进厂方代表进店,出租柜台产生的经营行为,由连锁企业自行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七)积极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对连锁企业送货车辆通行、连锁店前车辆存放以及经营场所治安等问题,有关部门要本着方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原则积极协调解决,为连锁企业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切实加强对发展连锁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连锁经营是我省推进流通现代化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努力将有关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各级领导要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大组织推进力度;各有关方面要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扩大对这项工作的宣传推介,帮助企业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要积极帮助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连锁经营知识培训,努力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更加符合本地特点的扶持措施,并着力抓好1—2个示范店、样板店,不断总结经验,带动面上的工作。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显著提高我省连锁经营的规模化和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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