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的比例。大型连锁企业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合理确定配送中心规模,建设安全可靠、高效率的配送体系。积极发展社会化物流配送中心,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物流资源,通过资产联合、重组和专业化改造等途径,打破行业界限和地区封锁,满足各类连锁企业的需要,形成社会化的高效运转的配送网络。
(五)加快连锁经营企业扩大对外开放的步伐。连锁企业要积极引进和吸收国际先进的连锁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和合作,全面提高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吸引国际、国内著名的大型商业企业来我省投资连锁超市,3年内力争达到2—3家。
(六)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中介组织。为适应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要积极发挥行业中介组织在沟通、协调、服务、监督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行业中介组织要广泛联系广大连锁企业,为提高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做出积极贡献。
二、大力消除影响连锁经营发展的政策性和体制性障碍
(一)简化连锁企业工商登记手续。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之外,直接到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章程核定,其中按行业大类核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字样。
(二)实行统一纳税办法,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内统一缴纳增值税。市、县(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县国税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县(市)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连锁经营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不设立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经省国税局批准,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省财政厅以及各市财政局要及时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使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三)对连锁经营企业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为支持连锁企业加快发展,各级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对连锁企业升级改造进行适当支持。各级金融部门也要加大对连锁经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对连锁企业改造、扩大网点和购置设备所需资金,在企业自筹和有关方面支持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各商业银行按贷款条件优先贷款。对连锁企业发展便民连锁店、连锁超市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在企业正常需求范围内,各商业银行依照信贷政策,按贷款条件积极予以支持。对开办的以经营粮油、蔬菜、食品、副食品为主,兼营日用小百货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便民连锁店、连锁超市等,其网点扩建改造所需贷款利息,有条件的地方,同级财政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