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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商务标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合格的商务标与技术标按权重后的综合得分排序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商务标合格的招标文件按技术标排序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一个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一个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市建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市建委自收到书面报告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即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人,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内容与中标人签定工程勘察合同,并在合同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内容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工程详细勘察,勘察文件审查中发现有降低质量标准的或不符合勘察文件深度的,勘察文件不予审查批准,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选择工程勘察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应进行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招标或未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的,市建委不予受理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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