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勘察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编制,其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到市建委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投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一般不少20天。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技术标文件应当包括勘察方案及说明书,勘察手段、实施勘察的组织和技术措施,需建设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和勘察开工、完工和提交勘察成果的时间等内容。商务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标书、法人代表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投标人的主要业绩、勘察工程费报价和勘察工程费计算清单等内容。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七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技术专家从市建委建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评标专家库中选取,对于特殊工程,经市建委批准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应是从事工程勘察的专业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第十八条 评标分两个阶段进行,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市建委发布的评标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等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比选、评价,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数量推荐技术标,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委员会按技术标顺序对招标文件的商务标进行比选、评价,确定商务标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企业资质、个人注册执业资格和工程勘察收费等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标未被推荐的招标文件的商务标不得参加比选、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