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市建委作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市建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建设工程在项目立项后和选择工程勘察单位前,必须到市建委办理工程勘察发包核准手续。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委核准后可以直接发包: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工程勘察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三)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承包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勘察单位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单位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招标依法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委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3~4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七条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八条 依法应进行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勘察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市建委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市建委备案。市建委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招标方式错误、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活动,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