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非典”防治
办公室关于“非典”防治中消毒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湘价费[2003]71号 2003年4月29日)
省直各厅、局、委、办,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最近在防治“非典”消毒工作中,个别地方出现了向消毒对象收费的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认真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将“非典”防治消毒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996]45号)中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不适用于“非典”防治消毒收费。
二、对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室;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各机关、团体、企业的自用车辆以及公汽公司,汽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的运营车辆的消毒,由管理、经营者自己负责消毒,费用由自己负责,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卫生防疫部门、医疗机构也不得向上述公共场所及车辆收取消毒费。卫生防疫部门接受委托的消毒,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对移动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车和船舶)进出我省以及市、县境时,当地政府决定必须对其进行消毒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纳入“非典”防治专项经费中开支。
四、所有消毒药品及消毒器械的价格,一律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差率制定,批发环节的进销差不超过15%,零售环节的进零差不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