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产者和销售者在药品、器械、医疗卫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40条、第
141条、第
142条、第
145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单位和个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单位和个人,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非典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以及污染场所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准许、纵容非典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非典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及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
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引起非典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30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故意传播非典,尚未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14条、第
115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